傷害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57號
TPDM,108,訴,557,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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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顏夆進
被 告 魏雋弦




選任辯護人 張慶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峯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顏夆進因被告魏雋弦涉嫌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萬元 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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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