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16號
TPDM,104,金重訴,16,2021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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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
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智




選任辯護人 黃炫中律師(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 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 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張紹斌律師(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
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
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林文鵬律師(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
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
號、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鍾永盛律師(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被 告 白文仁



選任辯護人 金益先律師
施汝憬律師
傅祖聲律師
被 告 王永順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廖昰軒律師
簡榮宗律師
被 告 何國


選任辯護人 羅婉瑜律師
洪健樺律師
被 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6564號、103年度偵字第18442號,本院案號:104年度金重
訴字第16號)及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
6723號,本院案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4年度偵字第19118號、104年度偵字第20636號,本院案號:
105金訴字第3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133號
,本院案號:107年度金重訴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鍾文智
一、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 罪(歐聖TDR部分),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 得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玖萬貳仟參佰陸拾元,除應發還被害 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 高買低賣證券罪(揚子江TDR部分),處有期徒刑拾年。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玖仟捌佰陸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證券 交易價格罪(超級TDR部分),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貳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元,除應發還 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為自己洗錢罪(操縱超級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期徒 刑拾月。
五、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 罪(明輝TDR部分),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臺幣陸拾柒萬捌仟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 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特藝TDR部分),處有期徒刑捌



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貳仟捌佰伍拾柒萬柒仟陸佰 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七、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為自己洗錢罪(操縱特藝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期徒 刑壹年。
八、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九、被訴共同操縱中泰山TDR價格及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即本院1 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均無罪。
貳、白文仁
一、被訴共同操縱歐聖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9 號),無罪。
二、被訴幫助操縱明輝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 16號),無罪。
三、被訴共同操縱特藝TDR價格及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即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均無罪。
參、王永順
一、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證券 交易價格罪(超級TDR部分),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肆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 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共同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為自己洗錢罪(操縱超級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 期徒刑玖月。
三、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 證券罪(明輝TDR部分),處有期徒刑貳年。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 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特藝TDR部分),處有期徒刑柒 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萬伍仟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共同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為自己洗錢罪(操縱特藝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 期徒刑柒月。
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七、被訴共同操縱歐聖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9 號),無罪。
八、被訴共同操縱中泰山TDR價格及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即本院1



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均無罪。
肆、何國
一、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證券 交易價格罪(超級TDR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二、共同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為自己洗錢罪(操縱超級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 期徒刑玖月。
三、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 證券罪(明輝TDR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四、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 加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特藝TDR部分),處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
五、共同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為自己洗錢罪(操縱特藝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 期徒刑柒月。
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七、被訴共同操縱歐聖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9 號),無罪。
八、被訴共同操縱中泰山TDR價格及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即本院1 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均無罪。
伍、陳志偉
一、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為他人洗錢罪(操縱超級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期徒 刑陸月。
二、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為他人洗錢罪(操縱特藝TDR價格之犯罪所得),處有期徒 刑陸月。
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四、被訴共同操縱歐聖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9 號),無罪。
五、被訴共同操縱超級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34 號),無罪。
六、被訴共同操縱中泰山TDR價格及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即本院1 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均無罪。
七、被訴共同操縱特藝TDR價格部分(即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6 號),無罪。
事 實
壹、相關背景事實:
一、緣民國97年3月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 二三計畫」,鼓勵外國企業來台募集資金及台商回流,此計



畫除放寬在臺第一上市及外國資金用途外,更有鼓勵在臺第 二上市即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以下或稱TDR)。不但主管機 關積極修正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或稱 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或稱 櫃買中心)亦修訂上市、上櫃審查準則,證券商積極推動相 關業務,媒體報導推波助瀾,證券投資人引頸期盼。二、相關公司及人士之背景及角色
 ㈠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嗣已於101年4 月1日與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更名為元 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後又更名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元大證券」)於77年開始營業,為綜合證券商, 從事經紀、承銷、自營、財富管理、股務代理等業務。惟承 銷市場業務競爭激烈,寶來證券於承接承銷案件時,或有私 下配合承諾「退佣」或支付「業務回饋金」予發行公司内部 人或相關人士,始能順利爭取主辦承銷商資格之情形。然因 退佣或業務回饋金均不能由證券商公司帳戶支出,在此情形 下,寶來證券相關人員為能順利爭取承銷案件,即有籌措此 等資金(下稱「承銷部小基金」)用於退佣或業務回饋金之 需求。
 ㈡鍾文智係摩坦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9樓之2,下稱「摩坦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鍾文 智之母鄭鳳珍)實際負責人,以從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買賣及期貨選擇權交易為業,曾 多次向寶來證券詢價圈購或認購有價證券。
 ㈢白文仁於99年8月1日至100年7月間擔任寶來證券資本市場處 總經理,雖就寶來證券承銷部相關業務有准否之權。惟承銷 業務細節係由王永順直接負責,白文仁並非實際決策之人。 ㈣王永順於76年間退伍後,曾於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經 營分析人員,於78年5月間進入證交所稽核室擔任專員,於8 6年10月進入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歷任承銷部 經理、資深經理、代協理、協理、副總經理,於96年間進入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承銷部副總經理,於97年5 月間進入寶來證券擔任資本市場處承銷部執行副總經理,負 責業績核算及風險控管業務,對配售之對象及數額與退佣對 象及金額有決定權限,且為承銷部部位會議主持人而得決定 承銷證券之認購數量及出售價位、數量,嗣於寶來證券與元 大證券合併後離職。
 ㈤何國威曾任職大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誠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大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智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擔



任業務員或研究員,於96年間進入寶來證券承銷部擔任證券 資本市場處配售組協理,負責證券配售業務,對於承銷證券 配售對象、數量有草擬之權,並向王永順負責,嗣於寶來證 券與元大證券合併後離職。
 ㈥陳志偉於88年進入寶來證券任職,期間歷任總經理特助、資 本市場處課長、副理、協理資產市場處業二組副總經理等職 ,其中於97年起擔任資本市場處業務二組組長,於100年起 擔任資本市場處業務二組副總經理,負責對外與發行公司接 洽證券發行承銷相關業務,就其所負責承銷是否退佣對象及 金額有草擬之權,並向王永順負責,嗣於寶來證券與元大證 券合併後離職。
三、關於本案所涉之臺灣存託憑證(TDR)
 ㈠寶來證券於98年8月間,擔任新加坡上市之歐聖集團有限公司 (下稱歐聖公司)在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主辦承銷商,負 責包銷歐聖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下稱歐聖TDR,有價證券代 號910579,掛牌日98年12月31日,已下市。起訴書內容詳如 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723號追加起 訴書,本院案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 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於99年擔任新 加坡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揚子江公司)在臺 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主辦承銷商,負責包銷揚子江公司臺灣 存託憑證(下稱揚子江TDR,有價證券代號911609,掛牌日9 9年9月8日,已下市。起訴書內容詳如附件2: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133號追加起訴書,本院案號:107 年度金重訴第2號)。
 ㈢寶來證券於99年擔任新加坡超級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公 司)在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主辦承銷商,負責包銷超級公 司臺灣存託憑證(下稱超級TDR,有價證券代號911606,掛 牌日99年9月9日,已下市。起訴書內容詳如附件3: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118號、104年度偵字第20636 號追加起訴書,本院案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 ㈣寶來證券於99年擔任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 中泰山公司)在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主辦承銷商,負責包 銷中泰山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下稱中泰山TDR,有價證券代 號911611,掛牌日99年10月6日,已下市。起訴書內容詳如 附件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118號、104年 度偵字第20636號追加起訴書,本院案號:105年度金訴字第 34號)。
 ㈤寶來證券於99年擔任新加坡明輝環球海事有限公司(於102年 7月間更名為新加坡明輝環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輝公司



)在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主辦承銷商,負責包銷明輝公司 臺灣存託憑證(下稱明輝TDR,有價證券代號911608,掛牌 日99年10月20日。起訴書內容詳如附件4: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564號、103年度偵字第18442號起訴書 ,本院案號: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㈥寶來證券於100年擔任新加坡特藝石油能源有限公司(下稱特 藝公司)在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主辦承銷商,負責包銷特 藝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下稱特藝TDR,有價證券代號911613 ,掛牌日100年2月25日。起訴書內容詳如附件4: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564號、103年度偵字第18442號 起訴書,本院案號: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㈦依上開TDR發行時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0條、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辦法第2條及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第27條等規定,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詢價圈購配售之分 配,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且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 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10%。
貳、鍾文智、王永順、何國威均知臺灣存託憑證屬證券交易法所 稱之有價證券,且均知悉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第5款、第7款之規定,對於在證交所上市買賣之有價證券 ,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 出」、「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 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 交」、「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 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操縱行為,並均知悉依證券商管理規 則第30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詢價圈購 配售辦法第2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 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7條等規定,證券承銷商辦理 有價證券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 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 10%,以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公平及避免籌碼集中而有易於操 縱價格。惟鍾文智為獲取大量配售臺灣存託憑證用以賺取買 賣價差,王永順、何國威為寶來證券承銷業績及籌措承銷部 小基金,竟為下列行為(就操縱各檔臺灣存託憑證之參與行 為人,以及其各別犯意、互殊犯行,則詳如下述):一、操縱歐聖TDR價格部分
鍾文智基於抬高歐聖TDR交易價格及造成歐聖TDR交易活絡表 象之意圖,自99年1月4日起至同年4月12日止(起訴書認定 至同年4月30日止),以所掌控如附表A1所示之證券帳戶(



檢察官認鍾文智所使用之證券帳戶如附表A1-1,即附件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72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一),進行如附表A1「委買數量」欄、「買進數量」欄、「 委賣數量」欄、「賣出數量」欄所示交易,即連續以高價買 入及以低價賣出如附表A2、附表A3所示,及連續委託買賣而 相對成交如附表A4、附表A5、附表A6、附表A7所示,操縱歐 聖TDR價格,影響歐聖TDR開盤或盤中交易價格如附表A8、附 表A9、附表A10所示,致歐聖TDR價格自同年1月4日(當日收 盤價每單位10.15元)至同年4月12日(當日收盤價每單位14 .25元)期間,漲幅40.39%,與歐聖公司在新加坡股票於同 年1月4日收盤價每單位9.82元溢價3.36%;於同年4月12日收 盤價每單位8.29元溢價71.89%,期間內跌幅15.58%,走勢迥 異。
鍾文智經以如附表A1所示證券帳戶操縱歐聖TDR價格後,在操 縱期間買賣歐聖TDR共計獲取財產上利益62,692,360元(賣 出金額1,564,416,200元-買進金額1,271,033,390元-圈購金 額230,660,000元-擬制買進金額10,150元×3)。 二、操縱揚子江TDR價格部分
 ㈠鍾文智基於抬高揚子江TDR交易價格及造成揚子江TDR交易活 絡表象之意圖,自99年9月8日至同年10月18日止,以所掌控 如附表B1所示之證券帳戶(檢察官認鍾文智所使用之證券帳 戶如附表B1-1,即附件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 第2313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進行如附表B1「委買數量 」欄、「買進數量」欄、「委賣數量」欄、「賣出數量」欄 所示交易,即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如附表B2、附表 B3所示,及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如附表B4、附表B5、附 表B6、附表B7、附表B8所示,操縱揚子江TDR價格,影響揚 子江TDR開盤或盤中交易價格如附表B9、附表B10、附表B11 所示,致揚子江TDR價格自同年9月8日(當日收盤價每單位2 0.1元)至同年10月18日(當日收盤價每單位23.75元)期間 ,漲幅18.15%,異於揚子江公司在新加坡股票於同年9月8日 收盤價每單位39.65元溢價1.36%;於同年10月18日收盤價每 單位46.33元溢價2.50%,期間內漲幅16.84%。 ㈡鍾文智經以如附表B1所示之證券帳戶操縱揚子江TDR價格後, 在操縱期間買賣揚子江TDR共計獲取財產上利益198,643,950 元(賣出金額3,354,625,800元+擬制賣出金額277,803,750 元-買進金額2,508,449,600元-圈購金額925,336,000元=198 ,643,950元)。
三、操縱超級TDR價格及洗錢部分
 ㈠依寶來證券公司與超級公司簽訂之證券承銷契約,約定超級



公司發行40,000張超級TDR,由寶來證券包銷,每單位承銷 價為10.5元(實際承銷價為14元),寶來證券承銷部自行認 購6,000張,30,599張以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售(實際 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售為28,899張),3,400張以公開 申購對外公開銷售(實際公開申購對外公開銷售為5,100張 ),1張由投資人保護中心認購。
 ㈡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0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 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辦法第2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7條等規定,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以公平、 合理方式為之,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 公開銷售部分之10%。
 ㈢詎鍾文智為能取得大量配售超級TDR並賺取價差,王永順為籌 措承銷部小基金,竟共同基於操縱超級TDR價格之犯意聯絡 ,約由寶來證券違反前揭規定超額配售予鍾文智所使用之人 頭帳戶,約由鍾文智尋找金主及借用他人名義詢價圈購並代 認購超級TDR以籌措承銷部小基金所需資金,圖藉由超級TDR 買賣價差加以獲利。
 ㈣謀議既定,鍾文智即以借款年息10%至12%為條件,自行接觸 及透過無犯意聯絡之第一金證券員林分公司營業員施雯錦及 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營業員羅雅禎等人,對外覓得如附表C1 「姓名」欄所示無犯意聯絡之翁春淑等人出借資金及如附表 C1「券商名稱」及「帳號」欄所示之證券帳戶,供鍾文智持 向寶來證券圈購超級TDR,藉此取得更多配售額度以利持量 控制超級TDR掛牌交易後之交易價格。
 ㈤王永順、何國威明知如附表C1「姓名」欄所示之人,實際上 係鍾文智為圈購超級TDR所覓得之人,該等人士圈購超級TDR 之利益終將歸屬於鍾文智及承銷部小基金,王永順基於共同 犯意聯絡,何國威基於幫助之犯意,利用其等在寶來證券之 職權,經王永順決定鍾文智得以圈購及代認購之數量,由何 國威轉知鍾文智,再由鍾文智提供如附表C1所示之證券帳戶 向寶來證券表達圈購之意,而由寶來證券將附表C1「圈購數 量」欄所列之超級TDR配售予如附表C1「姓名」及「帳號」 欄所示之人,合計17,800張(其中1,800張為鍾文智為承銷 部小基金代認購),占超級TDR公開銷售數量33,999張之52. 35%,加計寶來證券承銷部依法自行認購之6,000張,鍾文智 、王永順可控制之超級TDR數量即達23,800張(17,800+6,00 0),占本次超級TDR總發行單位數40,000張之59.5%。 ㈥俟於99年9月9日超級TDR掛牌上市交易當日,集保公司依寶來 證券提供配售名單劃撥超級TDR至如附表C1「帳號」欄及「



圈購數量」欄所示之證券帳戶後,鍾文即接續於同年月9日 、10日、13日、14日,分別以漲停價虛偽委託買進超級TDR 共27,000張、26,000張、14,200張、14,869張(盤中委託均 未成交,僅同年9月14日另有盤前委買200張成交100張,詳 細交易情形,詳如附表C2、附表C3),製造持股者惜售、市 場投資人追買之假象,藉此吸引投資人誤以為超級TDR交易 熱絡、後市看好而追價買進,影響超級TDR交易價格,致超 級TDR價格自同年月9日(當日開盤價為漲停至收盤,每單位 14.95元)至同年月14日(當日收盤價每單位18.20元)期間 ,漲幅21.74%,與超級公司在新加坡股票於同年月9日收盤 價每單位25.2元溢價18.65%;於同年月14日收盤價每單位24 .27元溢價49.92%,期間內跌幅3.69%,走勢有異。 ㈦鍾文智、王永順經以如附表C1所示證券帳戶操縱超級TDR價格 後,在操縱期間買賣超級TDR共計獲取財產上利益95,917,25 0元(賣出金額346,937,250元-圈購金額249,200,000元-買 進金額1,820,000元)。
 ㈧鍾文智為自己洗錢部分
  鍾文智意圖隱匿其因操縱超級TDR價格之犯罪所得,竟與施 雯錦、陳美錦等營業員核對炒作超級TDR及各人頭帳戶所屬 金主之交易利得及借款利息等帳目無誤後,指示各金主於99 年9月17日,以如附表C洗1(即109年度蒞字第17976號補充 理由書附表四)「人頭」欄所示翁秋寶、翁玲玉、翁春淑、 翁玲如、翁蕭素蘭、江嘉輝、謝宜芳、陳弘昇、施佩彤、楊 淑惠、賴怡君、賴鳳英、施教修、張維翰等人帳戶,各自匯 款如附表C洗1「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鍾文智所實際掌 控之葉仲清兆豐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 金額86,095,100元。嗣鍾文智再以現金或匯款分次提領上開 葉仲清兆豐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之操縱超級TDR價格不法所 得,藉此隱匿前述因操縱超級TDR價格交易價格之犯罪所得 ,交易過程如附表C洗2(即109年度蒞字第17976號補充理由 書附表五)所示。
 ㈨王永順、何國威共同為自己洗錢,陳志偉為他人洗錢部分  王永順、何國威、陳志偉均知鍾文智「代認購」部位所得獲 利,係違反配售規定及操縱超級TDR價格行為而來,不能放置於 寶來證券帳戶或自己帳戶名下,王永順、何國威意圖隱匿該 等獲利而基於為自己洗錢之犯意聯絡,陳志偉意圖隱匿該等 獲利而基於為他人洗錢之意,經何國威、陳志偉於取得鍾文 智及不知情葉仲清所交付之超級TDR代認購部位不法獲利9,684 ,000元後,先由王永順決定退佣對象及順序,再由何國威轉 告負責保管Parking資金與紀錄收支帳務之陳翠萍製作應退款



項明細表,供寶來證券承銷部業務人員及發行公司人員簽名 領款,續由陳翠萍製作基金帳戶明細表,經王永順過目簽章 確認後,即於99年9月30日將超級TDR代認購獲利使用餘款46, 000元存入陳翠萍所使用之羅小惠彰化銀行南港分行第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中(下稱羅小惠帳戶),藉此隱匿前述因操縱 超級TDR價格之犯罪所得。
四、操縱明輝TDR價格部分
 ㈠依寶來證券公司與明輝公司簽訂之證券承銷契約,約定明輝 公司發行30,000張明輝TDR,由寶來證券包銷,每單位承銷 價為17元,寶來證券承銷部自行認購3,000張,17,549張以 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售,9,450張以公開申購對外公開 銷售,1張由投資人保護中心認購。
 ㈡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0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 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辦法第2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7條等規定,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以公平、 合理方式為之,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 公開銷售部分之10%。
 ㈢詎鍾文智為能賺取價差而向王永順、何國威要求由寶來證券 超額配售明輝TDR,王永順、何國威為維護與鍾文智間之前 述友好關係,明知提供過量明輝TDR予鍾文智,極可能有助 於鍾文智操縱價格,竟基於幫助之犯意,同意由鍾文智尋找 金主及借用他人名義詢價圈購,容任鍾文智操縱明輝TDR價 格加以獲利。
 ㈣嗣鍾文智、王永順、何國威達成上開共識,鍾文智即以借款 年息10%至12%為條件,自行接觸及透過無犯意聯絡之第一金 證券員林分公司營業員施雯錦、寶來證券員林分公司營業員 陳美錦及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營業員羅雅禎等人,對外覓得 如附表D1(檢察官認鍾文智所使用之證券帳戶如附表D1-1, 即102年度偵字第16564號、103年度偵字第18442號起訴書附 表一明輝TDR部分)「姓名」欄所示無犯意聯絡之張世政等 人出借資金及如附表D1「券商名稱」及「帳號」欄所示之證 券帳戶,供鍾文智持向寶來證券圈購明輝TDR,藉此取得更 多配售額度以利持量控制明輝TDR掛牌交易後之交易價格。 ㈤王永順、何國威明知如附表D1「姓名」欄所示之人,實際上 係鍾文智為圈購明輝TDR所覓得之人,該等人士圈購明輝TDR 之利益終將歸屬於鍾文智,王永順、何國威基於幫助之犯意 ,利用其等在寶來證券之職權,經王永順決定鍾文智得以圈 購及代認購之數量,由何國威轉知鍾文智,再由鍾文智提供 如附表D1所示之證券帳戶向寶來證券表達圈購之意,而由寶



來證券將如附表D1「圈購數量」欄所列之明輝TDR配售予如 附表D1「姓名」及「帳號」欄所示之人,合計8,850張,占 明輝TDR公開銷售數量26,999張之32.78%,加計寶來證券承 銷部依法自行認購之3,000張,鍾文智、王永順可控制之明 輝TDR數量即達11,850張(8,850+3,000),占本次明輝TDR 總發行單位數30,000張之39.5%。
 ㈥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於99 年10月20日明輝TDR掛牌上市交易當日,依寶來證券提供配 售名單劃撥明輝TDR至如附表D1「帳號」欄及「圈購數量」 欄所示之集保帳戶後,鍾文智基於抬高明輝TDR交易價格及 造成明輝TDR交易活絡表象與操縱明輝TDR價格之意圖,自同 年10月20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起訴書認定至同年11月1日 止),以所掌控如附表D1所示之證券帳戶,進行如附表D1「 委買數量」欄、「買進數量」欄、「委賣數量」欄、「賣出 數量」欄所示交易,即以如附表D2所列示帳戶,以漲停價虛 偽委託買進明輝TDR最高達20,200張,製造投資人追高買進 之假象,並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如附表D3、附表D4 所示,及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如附表D5、附表D6、附表 D7所示,操縱明輝TDR價格,影響明輝TDR開盤或盤中交易價 格如附表D8、附表D9、附表D10所示,致明輝TDR價格自同年 10月20日(當日開盤價為漲停至收盤,每單位18.15元)至 同年月27日(當日收盤價每單位16.35元)期間,大幅震盪 ,最終跌幅9.91%,異於與明輝公司在新加坡股票於同年10 月20日收盤價每單位8.31元溢價9.21%;於同年月27日收盤 價每單位7.72元溢價5.89%,期間內跌幅7.1%。 ㈦鍾文智經以如附表D1所示證券帳戶操縱明輝TDR價格後,在操 縱期間買賣明輝TDR共計獲取財產上利益678,600元(賣出金 額311,865,100元+擬制賣出金額3,253,650元-圈購金額150, 450,000元-買進金額163,990,150元)。五、操縱特藝TDR價格及洗錢部分
㈠依寶來證券與特藝公司簽訂之證券承銷契約,約定特藝公司 發行80,000張特藝TDR,由寶來證券包銷,每單位承銷價為1 1.7元,證券承銷商共自行認購8,000張(其中7,880張由寶 來證券承銷部認購),61,199張以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 售,10,800張以公開申購對外公開銷售,1張由投資人保護 中心認購。
㈡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0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 商承銷詢價圈購配售辦法第2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7條等規定, 證券承銷商辦理有價證券詢價圈購配售之分配,應以公平、



合理方式為之,每一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 公開銷售部分之10%。
㈢詎鍾文智為能取得大量配售特藝TDR並賺取價差,王永順為籌 措承銷部小基金,竟共同基於操縱特藝TDR價格之犯意聯絡 ,約由寶來證券違反前揭規定超額配售予鍾文智所使用之人 頭帳戶,約由鍾文智尋找金主及借用他人名義詢價圈購並代 認購特藝TDR以籌措承銷部小基金所需資金,圖藉由特藝TDR 買賣價差加以獲利。
㈣謀議既定,鍾文智即以借款年息10%至12%為條件,自行接觸 及透過無犯意聯絡之第一金證券員林分公司營業員施雯錦、 寶來證券員林分公司營業員陳美錦及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營 業員羅雅禎等人,對外覓得如附表E1「姓名」欄所示無犯意 聯絡之黃明福等人出借資金及如附表E1(檢察官認鍾文智所 使用之證券帳戶如附表E1-1,即102年度偵字第16564號、10 3年度偵字第1844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特藝TDR部分)「券 商名稱」及「帳號」欄所示之證券帳戶,供鍾文智持向寶來 證券圈購特藝TDR,藉此取得更多配售額度以利持量控制特 藝TDR掛牌交易後之交易價格。
㈤王永順、何國威明知如附表E1「姓名」欄所示之人,實際上 係鍾文智為圈購特藝TDR所覓得之人,該等人士圈購特藝T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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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