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精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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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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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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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良貿工業有限公司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109年10月5日│93,660元 │DD0717352 │ │
│ │麗雲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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