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0號
TCDV,110,除,20,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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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趙子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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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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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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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0-8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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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1-0 │1 │1000│ │
├──┼───────────────┼──────────────┼───┼────┼───┤
│0003│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2-1 │1 │1000│ │
├──┼───────────────┼──────────────┼───┼────┼───┤
│0004│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3-3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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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4-5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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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