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8號
TCDV,110,除,118,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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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朱瑞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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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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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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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朱瑞源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9年10月5日│28,640元 │AE1473305 │ │
│ │ │台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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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