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賴復進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2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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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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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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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1 │1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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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1至86-ND-000009 │9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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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C-000001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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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B-000001至86-NB-000008 │8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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