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鄭秀玉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2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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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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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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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3 │1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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