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3號
TCDV,110,訴,673,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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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陳達源 


被   告 盧永耀 
被   告 何明蓉 
被   告 葉小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7日 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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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