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吳林瓊淑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双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靜茹間間請求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双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
二、被告陳靜茹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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