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東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3,
2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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