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16號
TCDV,110,補,616,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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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冠伯、郭政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1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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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