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冠伯、郭政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1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