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5號
TCDV,110,補,605,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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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周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金滿間返還款項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係請求
  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
  核定為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詎
  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就被告「紀金滿」部分未記
  載住居所地址,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紀金滿之住所或居所,
  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故原告應陳報被告紀金滿之戶籍地址
  或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紀金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上開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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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