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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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二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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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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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昱工程有限公司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陸萬元 │AA三二○四一二│ │
│ │郭詹鸞嬌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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