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戴梅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展毅、趙尹綸即
趙千瑩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惟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784 元,依法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7,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