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施杏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振豪(原名王定
年)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