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5號
TCDV,110,補,52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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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許文秀 
被   告 袁世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所訴請被告返還之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1房屋現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暫依原告起訴
  狀所載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32,800元,核定暫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補正所訴請被告返還之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之1房屋現值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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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