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江季庭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江阿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15,900元
(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10年1月土地公告
現值為18,900元/㎡×731㎡=13,815,900元,面積俟日後實
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616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