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8號
TCDV,110,補,50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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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晟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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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