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晟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