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郭金坤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原告因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瑞濱發支付命令(本
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惟被告郭瑞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597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