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8號
TCDV,110,補,468,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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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王忠義等三人(即
張明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惟被告王忠義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95,2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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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