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4號
TCDV,110,補,464,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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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67,8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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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