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43號
TCDV,110,補,443,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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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劉發林 


被   告 劉弟城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
  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
  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請求拆除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A建物(面積及位置以實測為準)、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提起訴訟。觀諸前開說明,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
  物及不當得利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4,4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全部土地面積約257
  .2平方公尺×該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平
  方公尺=5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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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