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1號
TCDV,110,補,381,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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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林維峯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王麗娟 
      鍾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看法相同)。
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王麗娟有新臺幣(下同)1,275 萬6,719 元之債權,而被告王麗娟對其債務尚未清償前,逕將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而移 轉所有權於其配偶即被告鍾俊賢,其贈與行為實有害於原告 上述債權,故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 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而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分別為33萬8,400 元、10萬4, 600 元;如附表編號3 所示土地價值即為67萬1,056 元(計 算式:起訴時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 萬0,400 元×38 9 平方公尺×427/10,000=671,056 ,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為111 萬4,056 元(計算 式:338,400 +104,600 +671,056 =1,114,056 ),低於 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275 萬6,719 元。依據上開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 萬4,0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幣 1 萬2,088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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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 號 │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備註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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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北臺中市北│354.62㎡│一千分之│ │
│ │屯區陳平│屯區雷中│ │四十五 │ │
│ │段4738建│街61巷14│ │ │ │
│ │號 │弄13號地│ │ │ │
│ │ │下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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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北臺中市北│38.84㎡ │全部 │附屬建物陽台5.83│
│ │屯區陳平│屯區雷中│ │ │㎡、花台0.99㎡共│
│ │段4746建│街61巷14│ │ │有同段4761建號(│
│ │號 │弄17號2 │ │ │面積305.53㎡)、│
│ │ │樓 │ │ │應有部分一千分之│
│ │ │ │ │ │四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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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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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段 │336 │389 ㎡│一萬分之│
│ │ │ │ │ │ │四二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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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