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56號
TCDV,110,簡,56,2021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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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鎮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易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3,56
7元及自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
之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289,
052元部分廢棄;核其上訴利益為114,515元(計算式:403,567-
289,052=114,5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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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