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7號
TCDV,110,監宣,27,202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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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洪英 


相 對 人 黃康金枝
      黃洪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 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許可監護人行為之聲請,惟未繳 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 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1日送達 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110 年3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本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 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 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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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