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0年度,14號
TCDV,110,消債補,14,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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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欣樺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
│ 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
│ 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5.如有投保保險,請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
│ 於財產清單。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受扶│
│ 養親屬、未成年子女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
│ 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
│ 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
│ 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
│ 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交 │
│ 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0年│
│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聲請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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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