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6號
TCDV,110,消債更,16,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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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宥慈即謝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宥慈即謝秀霞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任職看護中心,月收入約33000元, 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罹癌配偶費用後,實不足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4,200,483元,前曾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償之調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 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 謄本、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薪 資表、存摺影本、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附於調解卷)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 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3月4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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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