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10年度,1號
TCDV,110,消債再聲免,1,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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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呂金童 


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權受讓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送達代收人 黃裕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吳榮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歐秀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呂金童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於民國107年11月3 0日修正(同年12月26日公告,同年12月28日生效),其中 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修正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 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 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同條例第156條增訂第3項「本條例中華民國10 7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第2款、 第4款或第8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 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其立法理由分別為「第4款所定 不免責事由,在避免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 恣意揮霍、投機,並隨即聲請清算,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而 為免過苛,法院依本款為不免責裁定,應以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負債務之總額,是否已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務之半數為判斷,即為已足,爰修正第4款」、「本條例 107年11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依本條例第134條第



2款、第4款或第8款規定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重複 進行原已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實益,惟為使其仍得重建經 濟生活,及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定, 明定其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 請免責,爰增訂第3項」。準此,債務人經法院依修正前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事由裁定不免責確定者,得於修正條文 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再為免責之聲請,並由法院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審理。
二、次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 文,其立法理由為「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 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 除本條例另有不予免責之規定外,例如:第133條、第134條 等,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爰設本條,明定法 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應以裁定免除其債 務」。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依修 正後消債條例第156條規定再度為免責之聲請時,法院僅能 審酌其是否仍有修正後同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否則,法 院另審酌債務人有無其他不免責事由,甚而以該事由再為不 免責裁定,將使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之預期產生不穩定狀況 ,與本條例鼓勵債務人經濟復甦之意旨不符{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6號研討結果、1 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8號司 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準此, 債務人經法院依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事由裁定不 免責確定後,復依同條例156條第3項規定再為免責之聲請時 ,法院應審酌者僅限於債務人是否仍具有修正後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至於債務人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 由,則不在法院審酌之範圍。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於 100年7月11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裁定,以債務人有 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免責 ,並已確定,不免責裁定中所示聲請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致其負擔過重之債務之情事,該部分消費均係於 93年5、6月以前,且多集中於90年至93年5月間,早於其聲 請清算前2年即99年以前;縱聲請人有奢侈、浪費之消費行 為存在,均非其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之消費,與修正後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要件有別,爰依消債



條例第156條第3項再為本件免責之聲請等語。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99年2月1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 99年3月4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債務人自翌日即同 年月5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嗣因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 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本院乃於 99年9月3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債務人自即同年9 月6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0年3月8日終止清算程 序。嗣本院於100年7月11日以債務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 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7裁定不免 責,經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後,經本院於100年11月11日以 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消債條例 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告(同年月6日生效),其中第134條 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原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修正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 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同條例第156條增訂第2項「本條例中 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 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 ,為免責之聲請」。聲請人於102年12月30日依101年修正之 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再次聲請免責,其後於103年 6月17日撤回聲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消 債更字第67號、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99年度消債清 字第115號、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100年度消債聲字 第47號、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 5號卷宗核閱無誤。
㈡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原規定為「因 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 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嗣100年12月12日修正為「 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 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復於107年11月30日修正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 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 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刪除原定「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作為 不免責之要件。本件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即係主張其已無 107年11月30日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之不免責 事由,依同例第156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此業據聲請人於 本院訊問時陳明在卷。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 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 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 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原經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其後改裁定為清算程序,自應以其更生 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故有關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 「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期間,亦應以聲請人於99年2月1日 聲請更生時,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內期間計之。而本件依各 相對人所陳報債務人之消費借貸明細資料顯示,聲請人自87 年8月起至95年6月止之消費明細資料,統合計算聲請人分別 預借現金之情形為:89年9月16萬元、11月4,000元、12月8, 000元、90年1月6,000元、4月2萬4000元、5月1,000元、6月 8,000元、7月2萬9000元、8月1萬8000元、91年9月1萬元、 10月4萬5000元、11月10萬元、12月5,000元、92年1月2萬元 、2月2萬5000元、4月1萬1000元、7月12萬0472元、8月4萬 元、9月2萬2000元、10月1,000元、11月3萬5000元、12月1 萬元、93年1月1萬5000元、2月8,000元、3月1萬元、5月3萬 9000元、95年6月私人借貸35萬元;又依所附消費明細所示 ,「馨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1月31日3萬元、92年11月 13日1萬元、12月22日3萬5000元;93年1月9日2萬元、2月4 日2萬元、2月6日1萬6000元、2月29日1,020元、3月3日1萬 5000元、3月29日3萬0900元;「競殿實業有限公司」91年6 月6日2,000元、7月10日2,000元、8月7日2,000元、9月10日 2,000元、10月11日2,000元、11月8日2,000元、12月10日2, 000元、92年1月8日2,000元;「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 年9月20日3萬5850元、93年3月30日6萬0162元;「大潤發碧 潭店(精品區)」90年3月28日4,500元、93年3月25日1,999 元;「通信預支易付金電話行銷」91年11月6日8萬元;「阿 妹飲料店」91年12月1日1萬9800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5,814元、「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91年12月6日 2萬6000元、「馬來亞餐廳有限公司」92年9月10日6,000元 、「加賀屋懷石料理」93年4月6日5,325元、「戶外探險有 限公司」93年2月24日1,200元、3月9日10,000元;「燦坤三 C」92年1月18日7,700元、1月21日3,490元、93年1月13日1, 690元;「燦坤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13日5,630元;支付 「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年11月792元;



90年1月396元、3月計792元、4月396元、5月396元、6月396 元、7月396元、8月396元、9月396元、10月396元、11月396 元、12月396元;91年1月396元、2月396元、3月396元、4月 396元、6月計792元、7月396元、8月396元、10月計792元、 11月396元、12月396元;92年1月396元、2月396、3月396元 、4月396元、5月計1,188元、6月396元、7月396元、8月396 元、9月396元、10月396元、11月396元、12月396元;93年1 月396元、2月396元、3月396元、4月396元、5月396元、6月 396元;「新光物產保險新竹分公司」91年4月10日1,935元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年4月計1,472元、5月 736元、6月736元、7月736元、8月736元、9月736元、10月 736元、11月736元、12月736元、93年1月736元、2月736元 、3月736元、4月736元、5月736元、6月736元等,均非聲請 人生活必要之支出,可認屬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之情形。然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既已於107年11月30日修正(於同年 12月26日公告,同年12月28日生效)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 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則經核聲請人 於清算前2年內,並無任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負債務之 情形,顯未逾其聲請更生時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總額之半數 ,故聲請人依新修正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第134條第4 款等規定,再次為本件免責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於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 不同意聲請人之免責聲請。然上揭相對人等之主張,經核與 新修正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第134條第4款等所定之要 件有所不符,上揭主張,實難認有據,自無可採。況相對人 所陳報之債權,均發生在聲請人99年2月1日聲請更生視為聲 請清算前2年之前,是聲請人已無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 4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則不論其有無繼續清償且金額達各 債權人債權額20%以上之情形,均應為免責之裁定,附此敘 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已無107年11月30日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其依同條例第156條第3項規定 再次聲請免責,即屬有據,本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
六、依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第13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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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佳迪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來亞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競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