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99號
TCDV,110,司聲,399,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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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揚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五二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9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32,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 5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所擔保之本案訴 訟業經調解成立、假扣押裁定並已撤銷而終結,聲請人並已 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聲 字第4號裁定確定證明存證信函暨其回執、本院105年度存字 第522號提存書函文等資料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 閱無誤,足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因執行無結果及聲請人聲 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 人復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 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 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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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森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