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39號
TCDV,110,司聲,339,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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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相 對 人 陳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騫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騫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 欲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寄送予 相對人,惟聲請人依相對人留存於聲請人處之地址寄發,該 通知函寄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無人領 取,另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顯然未居住 於該處,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 員會決定書、收據、犯罪被害補償案件一覽表、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債權讓與通知函、掛號郵件回執、電話紀錄表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業因遷離戶 籍地未申請遷出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暫將其戶籍遷至臺 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另依 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寄存於大 甲派出所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無人領取,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 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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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