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33號
TCDV,110,司聲,333,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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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 【一、確認「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原法定代理人廖顯銘已死亡)二、寄送存證信函 至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文光住所 遭退件之證明。三、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元東大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遭退件之證明。四、請提出「 劉文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3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 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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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