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原法定代理人廖顯銘已死亡)
二、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劉文光住所遭退件之證明。
三、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住所遭退件之證明。
四、請提出「劉文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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