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10號
TCDV,110,司聲,310,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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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王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而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受 擔保利益人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 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 旨參照)。
二、次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 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 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此事由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 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 第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470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供新臺幣77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659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385號判決確定,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擔 保金等語。
四、經查,本案兩造間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7年 度重訴字第38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而告確定, 此有相關民事判決在卷可憑,是否已符供擔保人本案勝訴確 定之供擔保原因消滅,並非無疑。縱認符合,亦屬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疇,聲請人自可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 返還因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無庸先聲請法院裁定。聲請 人復未提出本件符合受擔保利益人並無損害發生,或就所生 之損害已經賠償之相關釋明,其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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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