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4號
TCDV,110,司聲,24,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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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蕭桂香 
      蕭世崇 
      蕭允升 
      蕭志旻 
      蕭世勳 

      蕭士仁 
      蕭振龍 
      蕭憲三 
      蕭四海 

      蕭仲義 
      陳添富 
      蕭士哲 
      蕭士達 
      蕭振滄 
      蕭廣學 
      蕭廣存 
      蕭廣志 
      陳宥騰 
      蕭彥勳 
      蕭群譯 


相 對 人 蕭書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書傑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存證信函之事通知相對人, 欲以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寄送予相對人,然聲請人按相對人地



址即臺中市○區○○街00○ 0號寄送,惟該信函經退回,且 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 本及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又聲 請人以「臺中市○區○○里○○街00○ 0號」對相對人寄送 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招 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有聲請人提出退件信封影本及相 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 上址,尚有不明。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以下簡稱第二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臺中市 ○區○○里○○街00○ 0號」,該局函覆略以:經本分局員 警查訪,惟無人應門等語;有該分局 110年2月1日中市警二 分偵字第1100002739號函在卷足憑。本院再次函囑第二分局 派員查訪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該局函覆:經派員前往該址 訪查,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鄰居,其表示並不認識蕭 書傑,無從確認蕭書傑是否居於該址等語;有該分局同年 3 月 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07662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 對人確有居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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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