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賴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簽章。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併就是否撤回本件聲請表示意見
(本件宜俟台端得以提出失蹤人張金麟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
亡宣告確定判決後始為聲請)。
三、失蹤人張金麟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宣告失蹤人張金麟死亡之判
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四、失蹤人張金麟之親屬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