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812號
TCDV,110,司繼,812,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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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賴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簽章。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併就是否撤回本件聲請表示意見
  (本件宜俟台端得以提出失蹤人張金麟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
  亡宣告確定判決後始為聲請)。
三、失蹤人張金麟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宣告失蹤人張金麟死亡之判
  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四、失蹤人張金麟之親屬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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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