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十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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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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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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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貳仟叁佰捌拾玖元│四0九九五三 │ │
│ │葉志銘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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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 │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四0九九五二 │ │
│ │葉志銘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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