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12號
TYDV,89,除,12,200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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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十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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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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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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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貳仟叁佰捌拾玖元│四0九九五三  │  │
│ │葉志銘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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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  │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四0九九五二  │  │
│ │葉志銘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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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