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吳孟庭
聲 請 人 李文弘
聲 請 人 塗見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李茂忠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原所
列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茂忠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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