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吳孟庭
聲 請 人 李文弘
聲 請 人 塗見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李茂忠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09年1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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