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謝郁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奕欣、郭武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說明
提示日為何)。
㈢確認利息按年息15%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如未
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㈣陳報相對人郭奕欣、郭武憲之住所地,並提出其二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