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57號
TCDV,110,司票,1557,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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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謝郁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奕欣郭武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說明
   提示日為何)。
  ㈢確認利息按年息15%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如未
   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㈣陳報相對人郭奕欣郭武憲之住所地,並提出其二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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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