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55號
TCDV,110,司票,1555,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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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賴伯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佳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相對人楊佳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楊佳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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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