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35號
TCDV,110,司票,1535,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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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劉維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怡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是否聲請「本票裁定」?因臺端聲請狀狀頭載
   明聲請支付命令。
  ㈡又臺端聲請狀狀尾未簽具聲請人之印文或簽章,應具狀補
   呈。
  ㈢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500元或為新臺幣53,000
   元,抑或為新臺幣56,000元?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聲
   請標的、事實及理由欄之金額皆不相同,請具狀釋明正確
   金額,如相對人就部分本票有清償款項,應分別列明請求
   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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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