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50號
TCDV,110,司票,1450,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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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徐偉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吉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陳報四張本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㈡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具狀陳報
   相對人之最新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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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