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徐偉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吉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陳報四張本票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㈡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具狀陳報
相對人之最新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