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15號
TCDV,110,司票,141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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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游佳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宏澤陳郁淳詹豐程吳誠文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3626629)一件,以供本院
  審核。
  ㈡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以「聲請事項,提示日–民國
   110年1月28日」或為「附表利息起算日–民國107年11月
   30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蔡宏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郁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豐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誠文(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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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