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游佳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宏澤、陳郁淳、詹豐程、吳誠文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3626629)一件,以供本院
審核。
㈡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以「聲請事項,提示日–民國
110年1月28日」或為「附表利息起算日–民國107年11月
30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蔡宏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郁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豐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誠文(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