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聲 請 人 藍佩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淑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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