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323號
TCDV,110,司票,1323,202103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藍佩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淑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