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08號
TCDV,110,司票,1208,202103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梁錦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昆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昆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