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右原告與被告乙○○、王錦波、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柒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爭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