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施哲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獻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獻」堂】或【陳「献」堂】,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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