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192號
TCDV,110,司票,1192,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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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施哲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獻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獻」堂】或【陳「献」堂】,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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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