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衛華
代 理 人 盧永盛律師
相 對 人 潘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 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 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 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 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聲請人設定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7月 1日,經登記在案。惟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新臺幣 10,000,000元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四、經查,兩造於105年3月30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權,登記之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登載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為「104年7月1日之借款」、登記清償日期為「106 年7月1日」、登記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均為「潘鈺文」,此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在卷可憑。是由上開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為一 般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且已登記,登記之清償日期並已 屆至,而聲請人主張未受清償等情,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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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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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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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屯區 │豐功段│ │ 158 │ │2,018.93 │100000分之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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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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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9│臺中市南屯區豐│住家用、鋼筋混凝│11層:128.93 │陽台:16.48│ │
│ │ │功段158地號 │土造、24層 │合計:128.93 │雨遮:6.68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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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南屯區文│ │ │ │ │
│ │ │心南三路588號 │ │ │ │ │
│ │ │11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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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豐功段2902建號,7,012.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806 │
│ 豐功段2903建號,1,1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9713 │
│ 豐功段2904建號,2,23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0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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