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婷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素女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追加本案相對人為陳素女、陳劍龍、林惠玲、陳耀
平、吳陳節女、邱陳月女、吳秀霞、陳渝萍、陳詠晴、陳冠
蓁等人?
二、陳報本案上訴二審之裁判費是否為聲請人陳婷芳單獨繳納?
如是,請提出由陳劍龍、吳秀霞、陳渝萍、陳詠晴、陳冠蓁
、林惠玲出具之聲明書(聲明書意旨應敘明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案件第二審裁判費為聲請人
陳婷芳單獨繳納,並由聲明人簽章)。
三、聲請人應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