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12號
TCDV,110,司家聲,12,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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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婷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素女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追加本案相對人為陳素女陳劍龍林惠玲、陳耀
  平、吳陳節女邱陳月女吳秀霞陳渝萍陳詠晴、陳冠
  蓁等人?
二、陳報本案上訴二審之裁判費是否為聲請人陳婷芳單獨繳納?
  如是,請提出由陳劍龍吳秀霞陳渝萍陳詠晴陳冠蓁
  、林惠玲出具之聲明書(聲明書意旨應敘明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案件第二審裁判費為聲請人
  陳婷芳單獨繳納,並由聲明人簽章)。
三、聲請人應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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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