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10號
TCDV,110,司家聲,10,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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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傅劍軒 

相 對 人 黃暄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家繼訴 字第11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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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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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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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39,016 元 │聲請人預納(本院107年度 │
│ │ │家繼訴字第110號分割遺產 │
│ │ │事件卷第16、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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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9,016 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 │ │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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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9,508元。 │
│計算式:39,016元×1/2=19,5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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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備 註│
├────┼─────┼─────┤
傅劍軒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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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暄雅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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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